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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福林:深入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几点思考

    4月13日,在“4・13”重要讲话8周年、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8周年之际,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研究院、海南中改国浩自贸港法律研究中心主办,海南改革开展研究基金会协办的“深入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座谈会在海口召开。中国(海南)改革开展研究院院长、海南自由贸易港研究院院长迟福林以“深入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几点思考”为题作书面演讲。

    迟福林认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战略目标,就是要把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要求“要锚定这个战略目标不动摇,全面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深入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这是中央对封关运作后建设综合性、全域型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战略部署,是内外形势变化下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重大任务。

    深入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就是要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作为国家立法的突出优势,服务保障打造重要开放门户的国家重大战略;就是要发挥法律的强制力,有助于以核心政策为重点的总体方案全面落地;就是要以本法协调政策与体制、政策与法律、中央与地方等重大关系,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实现制度集成创新的重要突破,形成政策与制度的集成效应。

    他表示,要以国家立法保障“打造国家重要开放门户”国家重大战略目标的实现。当前,世界格局变化下,深入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首要的就是要依托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等条件,成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交汇点,成为我国高水平开放的重要门户。

    第一,持续有助于与以东盟为主体的RCEP区域合作,打造我国有助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前沿。例如,按着《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提出的“优化服务贸易管理措施”的要求,尽快更新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定实施10-20项左右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带动实现产能合作与服务贸易融合的区域合作新格局。再如,按着《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实施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等要求,率先执行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规则,依托我国数字经济开展优势和规模巨大的数字技术应用市场,带动构建区域性数字贸易规则。

    第二,实现“总部基地”建设的重要突破,提升对周边区域的影响辐射作用。迟福林建议,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投资管理条例》。取消农业、加工制造、数字经济、文化娱乐等领域总部企业境外投资核准制与备案制,赋予总部企业境外投资充分自主权;取消对外投资新增所得免税政策的行业限制,实现对外投资免税政策普惠化。按着《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率先落实金融开放政策”的要求,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自动适用其他开放平台最新金融开放政策的具体机制;进一步拓展EF功能,逐步将证券投资纳入,并拓展“跨二线”货币种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贸易结算、跨境投资、跨境融资及债券投资等业务便利度。此外,与香港合作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提出的“可以顺利获得指定账户或者在特定区域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等条款,并顺利获得港湾融合等多种方式为新型离岸贸易主体及非居民企业给予包括融资、信用担保、避险保值、财务管理等全流程的跨境金融服务。

    第三,加快布局一批“离岸仓”,服务区域产业供应链稳定安全。面对国际环境不确定性明显加大的特殊背景,把尽快布局一批面向东盟、中东等地区的货物与关键零部件离岸仓,作为建立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的早期安排。例如,适应企业降低成本、规避风险需求,在洋浦等区域布局面向东盟、辐射中东的“离岸仓”;以维护能源安全为目标力争将洋浦打造成为以油气为主题的自由工业港区;在“一线口岸”布局一批面向东盟、“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中心、保税再制造中心,等。

    迟福林认为,要以法律的强制适用效力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体系,全面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他指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将《总体方案》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具有强制适用效力。要以深入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形成全面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法治保障,特别是形成核心政策落地的法律约束,以增强内外投资者预期。

    第一,依法加快加紧推进核心政策全面落地,形成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突破。例如,实现“零关税”迭代升级;依法推进“低税率”政策制度化、普惠化;依法尽快启动简税制方案制定,争取在年内出台。同时,对“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形成框架性安排,以稳定各方预期。

    第二,强化《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在协调部门规章等文件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的稳定性。例如,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在协调相关法律方面的特殊地位。

    在法律层面强化政策稳定预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取消受配额、反倾销等涉及货物不适用加工增值政策的相关规定;赋予海南自由贸易港在执行贸易救济措施中的更大灵活性或单独配额,等。

    第三,建立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转化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机制。例如,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规则衔接专门委员会”;制定实施对香港、新加坡、迪拜等成熟自由贸易港的市场经营行为差异化责任豁免目录;制定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行规则的法定程序,等。

    迟福林建议,要以法律赋予的改革开放自主权提高改革创新的整体效益,实现制度集成创新的实质性突破。深入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要充分用好本法赋予的改革开放自主权,实现行政、立法与司法体制等重大改革事项的重要突破,并统筹协调各方关系,形成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合力。

    第一,依法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立法、司法体制改革创新。建立高效、专业的行政运行体系;推进行政区划体制改革,实现海南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按着因需立法的原则,向国内聘任知名法律专家组建专业性立法团队,明显提升地方立法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以专业、权威为目标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仲裁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海南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依法保障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国际商事通行规则的权利。

    第二,以用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提升“更大改革开放自主权”使用成效。在全国人大更大力度的支持指导下用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系统梳理《总体方案》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及中央各部委出台的支持海南的专项方案中的相关支持政策,形成具体授权清单,由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实现“一揽子”授权;建立及时授权的约束机制。

    第三,加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政策和事项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6条“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统筹协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的要求,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政策和事项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此外,以建立法定容错纠错机制为重点鼓励地方解放思想、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大胆创新。

    (中国日报社海南记者站 编辑:陈博文)

    原文链接:http://hain.chinadaily.com.cn/a/202604/13/WS69dc8be8a310942cc49a74f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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